(2017)沪0115民初55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桂玲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玲,李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5716号原告徐桂玲,女,1964年0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华闻轶,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一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7-8楼。负责人周敏。委托代理人班晓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玲与被告李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徐桂玲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桂玲负担。审判员 倪水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尊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