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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吴彩霞与王洪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彩霞,王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吴彩霞,女,1971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王洪亮,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吴彩霞与王洪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彩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洪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赔偿款3585.78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洪亮妻子周月秋有一起申请执行吴彩霞健康权纠纷案件,执行案号(2016)黑0224执666号,执行标的额4万多元,现周月秋与吴彩霞均同意以(2016)黑0224执666号案件中吴霞彩应赔偿周月秋的赔偿款抵顶王洪亮应赔偿吴彩霞的赔偿款。现申请执行人吴彩霞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7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