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夏良和、商家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良和,商家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夏良和,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商家栋,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良和与被执行人商家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85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29291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55709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扣留被执行人商家栋的工资收入,拍卖了被执行人商家栋房产且已分配。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27执4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夏良和发现被执行人商家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人民陪审员 潘德成人民陪审员 王晓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