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6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黄成清与张江平林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清,张江平,林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591号原告:黄成清,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江平,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林艳辉,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黄成清诉被告张江平、林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黄成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成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成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清撤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梦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