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朱胜凤、卓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凤,卓文生,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卓闻,卓扬,卓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082号申请人:朱胜凤,女,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胜,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卓文生,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8号607室(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卓文生。被申请人:卓闻,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卓扬,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卓振兴,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人朱胜凤与被申请人卓文生、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卓闻、卓扬、卓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胜凤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卓文生、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卓闻、卓扬、卓振兴名下银行存款97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朱胜凤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金额97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胜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卓文生、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卓闻、卓扬、卓振兴名下银行存款97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胜凤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