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81执3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顺河、沈冬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顺河,沈冬英,马晓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3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顺河,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沈冬英,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马晓颖,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黄顺河与被执行人沈冬英、马晓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沈冬英、马晓颖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许冬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