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4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海、孙守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海,孙守明,杨雪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399号之一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组织机构代码证:60002150-X。法定代表人王莉,董事长。被告李文海,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孙守明,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杨雪梅,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海、孙守明、杨雪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