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8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刘炳鸿、邓慕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刘炳鸿,邓慕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8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负责人:钟炳燊。被执行人:刘炳鸿,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慕儿,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被告刘炳鸿、邓慕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刘炳鸿、邓慕儿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197383.67元,利息、复利及费用,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81.6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炳鸿所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映翠南路2号乐从雅居乐花园13座2203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3××77)、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映翠南路2号乐从雅居乐花园389号汽车位(合同编号:X063847)、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映翠南路2号乐从雅居乐花园391号汽车位(合同编号:X063845),上述房产已处理并将款项分配完毕,另外被执行人刘炳鸿与案外人刘亮恂共有的位于佛山市乐从镇腾冲社区居民委员会沙尾三巷4号的房产,因未进行析产处理及已抵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故暂不进行处理;经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343313.1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12625.08元(含执行费4982.53元)及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尚未析产的共有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84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文勇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麦晓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