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魏庆禄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庆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73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庆禄,男,1964年9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9月8日、2011年8月25日、2013年6月17日、2015年1月9日、2015年11月4日均因犯盗窃罪,先后五次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个月、八个月、八个月、九个月,2016年6月13日最后一次刑满释放。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庆禄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渝0118刑初43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魏庆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魏庆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魏庆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魏庆禄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魏庆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庆禄撤回上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刑初4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华审 判 员 梁 婷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张晓威书 记 员 曾琬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