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超、付万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超,付万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财保59号申请人:陈超,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沙河市。被申请人:付万喜,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申请人陈超与被申请人付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付万喜名下的位于沙河市房屋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付万喜名下的位于沙河市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申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