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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0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慧歧犯诈骗罪一案的执行决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0930执134号本院在执行刘慧歧犯诈骗罪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刘慧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慧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