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白荣计申请执行霍钢鹰金钱给付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荣计,霍钢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白荣计,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天镇县新平镇。被执行人霍钢鹰,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雁同东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02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霍钢鹰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