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1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建雷、王保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雷,王保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1159-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雷,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保立,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王建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保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保立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崇兴分理处有银行存款(帐号:62×××7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保立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崇兴分理处银行存款4000元(帐号:62×××74)。二、划拨被执行人王保立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崇兴分理处有银行存款3742元(帐号:62×××74)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80×××39,行号:3134759000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春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