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执7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郎赵敏、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赵敏,王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70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郎赵敏,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王建明,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郎赵敏与被执行人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王建明尚欠申请执行人郎赵敏借款118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申请执行人目前已与被执行人王建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0执70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云法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一七年十月九无书 记 员  陆熙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