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太恒与邓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为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太恒,邓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徐太恒,男,生于1973年5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局局长。本院执行徐太恒与邓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53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 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