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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德宏与吉林省鼎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宏,吉林省鼎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民初1705号原告:赵德宏,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圣邦装饰公司项目经理,住长春市二道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吉林省鼎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38号长春内陆港大楼8楼。法定代表人:王长顺,董事长。原告赵德宏与被告吉林省鼎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德宏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吉林省鼎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4.5万元人民币及银行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我开始给吉林省鼎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38号长春内路港大楼8楼王长顺办公室等装修改造,8月交工。竣工后几次要工程款,王长顺种种借口不支付工程款,当年9月26日,给出了欠据。尚欠工程款4.5万元人民币,一致讨要未果,一拖再拖。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诉讼至人民法院。吉林省鼎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7月原告赵德宏给被告吉林省鼎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惠公路38号长春内陆港大楼8楼的王长顺办公室等装修改造。竣工后几次要工程款未给付,当年9月26日给出了欠据。尚欠工程款4.5万元人民币并承诺10月末前付款。本院认为:原告赵德宏为被告吉林省鼎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修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凭证,并约定10月末前付款,证明了原告已履行装修义务,被告应按约定给付装修款,拖欠不付,属违约行为。被告应当按原告请求的按年息百分之1.5给付利息。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保护。但原告要求利息从2016年9月26日开始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应从被告约定的还款日期违约时开始计算给付。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鼎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赵德宏装修款45000元,此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此款利息从2016年10月30日起开始按年息百分之1.5计算给付至被告还请欠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吉林省鼎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万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翟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