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董某、肖某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董建雄,肖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288号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衡东县城关镇东正街。法定代表人彭剑飞,局长。委托代理人颜宁桃,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董建雄,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衡东县。被执行人肖小娟,女,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衡东县。本院在执行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董建友、肖小娟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部分执行到位,剩余部分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0月9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志华执行员 旷建军执行员 武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笑傲校对责任人:旷建军打印责任人:贺笑傲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