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沈飞与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记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飞,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记伟,洛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803号原告:沈飞,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被告: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芙蓉路洛升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白晓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全安、于清坡,该公司职工。被告:李记伟,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峰,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86号西大唐东市。法定代表人:庞建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军、刘高登,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飞诉被告洛阳市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记伟、洛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飞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9元,由原告沈飞负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