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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鄄城县京信富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梁臣、谌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京信富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梁臣,谌君君,赵圣磊,孙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211号原告鄄城县京信富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鄄城县引马镇政府东临。负责人:谌海民,系该合作社主任。被告梁臣,男,1991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告谌君君,女,1993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告赵圣磊,男,1982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告孙静静,女,1984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原告鄄城县京信富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梁臣、谌君君、赵圣磊、孙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鄄城县京信富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文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