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4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泓与赵毅、冯晓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泓,赵毅,冯晓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500号原告:徐泓。被告:赵毅。被告:冯晓楠。原告徐泓与被告赵毅、冯晓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泓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徐泓诉称,2008年3月18日,原被告经孔宛生介绍,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南阳市东华新村1号楼2单元22楼A西户2205房屋一套。并由淯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购房证明一份。当天原告即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264000元购房款,2012年3月房屋建成后,被告又让原告支付23644元房屋面积差价款,原告当即将差价转账给被告。但是在随后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无法实际交付。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购房款,被告不予理睬。故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87664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徐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符合的要件。原告徐泓提供二被告住所地经本院核实后无法送达,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提供二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被告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15元,退还原告徐泓。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 宏审 判 员 胡进锋人民陪审员 张玉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谭瑾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