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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财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宋秀兰、陈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秀兰,陈强,王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220号申请人:宋秀兰,女,195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拜泉县。委托代理人:翟常武(宋秀兰之夫),195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陈强,男,1988年5月8日生,住址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王卓,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申请人宋秀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强驾驶的王卓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0万元。申请人宋秀兰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博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