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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5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喜玉与刘东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玉,刘东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5548号原告:刘喜玉,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东超,男,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玉与被告刘东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喜玉负担。审 判 员 图布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冬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