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华秀于魏茂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秀,魏茂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755号原告:华秀,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告:魏茂飞,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秀诉被告魏茂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华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秀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秀负担。审判员 赵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孟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