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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华秀于魏茂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秀,魏茂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755号原告:华秀,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告:魏茂飞,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秀诉被告魏茂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华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秀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秀负担。审判员 赵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孟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