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程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张程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90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七里大道56号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交易大楼***层。负责人:彭朝晖,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程学,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程学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处分,本案原告周九香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桂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程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肖安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素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