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16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向贤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贤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6083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B。法定代表人:夏邵飞,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向贤猛,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向贤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7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龚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