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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2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衡水猛牛胶管有限责任公司、张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猛牛胶管有限责任公司,张卫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11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郑文领,男,汉族,1959年12月10日出生,住景县杜桥镇香坊村。身份证号:13303019591210755X被申请人:衡水猛牛胶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208925-5法定代表人:丁国志,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卫华,男,汉族,1974年2月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人郑文领与被申请人衡水猛牛胶管有限责任公司、张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211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衡水猛牛胶管有限责任公司、张卫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衡水猛牛胶管有限责任公司、张卫华名下的车辆、房产。2017年9月22日申请人郑文领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卫华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其名下车辆、房产的查封,本院已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卫华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其名下车辆、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