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7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丹与赵贵芳赵正兰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赵正勇,赵正兰,赵贵芳,赵正中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7587号原告:赵丹,女,199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正勇,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赵正兰,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赵贵芳,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赵正中,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丹与被告赵正勇、赵正兰、赵贵芳、赵正中抚恤金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丹负担(已纳)。审判员 王光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仕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