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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兆平与江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平,江平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6民初3045号原告张兆平,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江平士,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濮阳市华龙区京开道***号人,现住新疆鄯善县。原告张兆平与被告江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兆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以距离较远、事实没有争议为由明确表示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江平士通过吴庆立介绍向原告张兆平借款100,000元,借款后陆续归还了一部分,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原告出具70,000万元借款的借据一份,后经过原告催要,被告以投资新疆做生意,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未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七万元整。以上事实经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借据为证,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整。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江平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史庆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