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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饶美华与孙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美华,孙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766号原告:饶美华,女,199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孙敦海,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饶美华诉被告孙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饶美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美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饶美华负担。审 判 长 韩  婧人民陪审员 :饶志林人民陪审员 : 胡 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