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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美玉、刘谢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玉,刘谢忠,林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刘美玉,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刘谢忠,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珠,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刘美玉与被执行人刘谢忠.林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9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梓熊执行员  张庆华执行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仁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