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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7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田云海与崔传雪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云海,崔传雪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7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云海,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传雪(曾用名崔雪),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济南聚振科技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云海因与被上诉人崔传雪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5民初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云海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5民初703号民事判决,改判降低上诉人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数额;2.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时,上诉人将自己在原公司的工资凭条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请求降低上诉人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数额。一审法院对该项请求没有依法审理,直接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错误的。崔传雪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在一审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同时要求降低应支付的抚养费是矛盾的。变更抚养关系和变更抚养费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同案处理。田云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变更原、被告婚生子田宗哲由原告抚养;2.判令抚养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3.本案诉讼费由双方依法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田云海与崔传雪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5年10月3日生育一子田宗哲,2016年7月21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田宗哲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自2017年1月份抚养费变动为2500元。对于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对子女的抚养,应本着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综合考虑田云海与崔传雪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孩子的年龄等因素婚生子田宗哲由崔传雪抚养为宜,故对于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子田宗哲的抚养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田云海的诉讼请求。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田云海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和抚养费纠纷系不同法律关系纠纷,上诉人田云海二审时提出要求降低抚养费同本案变更抚养关系是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同案处理,对田云海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田云海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上诉人田云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田云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友明审判员  韩 松审判员  付雪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修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