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执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永丰与被执行人毛震宇、闫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永丰,闫继芳,毛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968号申请执行人崔永丰,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闫继芳,女,1976年5月16日,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毛震宇,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永丰与闫继芳、毛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的(2017)晋0802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运盐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运盐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荣& # xB;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丽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