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细华、黄细剑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细华,黄细剑,吴永强,吴志勇,谌XX,陈东,周琦,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2001号申请执行人江细x,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黄细x,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吴永x,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吴志x,男,汉族,1985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申请执行人谌XX,女,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陈x,男,汉族,1991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周x,男,汉族,1973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高安市建陶基地。法定代表人:孔庆基,经理。江细华等申请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款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执20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