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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6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亚力与上海光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力,上海光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717号原告:陈亚力,男,汉族,1979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光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吴光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懿,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亚力与被告上海光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陈亚力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亚力负担。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