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0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再生;曹海军;曹二维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的执行决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0930执137号本院在执行高再生、曹海军、曹二维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高再生、曹海军、曹二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再生、曹海军、曹二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