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王辉,王美琴,王礼双,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4278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同大夏1-2楼,组织机构代码:330784000026946。法定代表人贾仕宝。被执行人王辉,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王美琴,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王礼双,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中国科技五金城(二期)对面检验检疫大厦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73886512。法定代表人陈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辉、王美琴、王礼双、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