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廖福镛、庄国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福镛,庄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廖福镛,女,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庄国林,男,汉族,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执行人廖福镛与被执行人庄国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28民初46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庄国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支付借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福镛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事宜已在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28民初466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建峰审判员 王进龙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 毅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