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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在红与孙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在红,孙顶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680号申请执行人:董在红,女,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孙顶顺,男,1976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董在红与孙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皖0405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顶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顶顺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继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