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德俊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俊,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4047号原告:陈德俊,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辉,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猛,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被告:张伟,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陈德俊与被告张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陈德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德俊自愿申请撤回对张伟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陈德俊负担。审判员 林伟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华钦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