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惠渭平与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渭平,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屈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渭平,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南环路体育场斜对面。被执行人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劲,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屈劲,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延安路盛源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惠渭平与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定的执行标的为16441元、案件受理费214元、执行费146元。因被执行人盛源餐饮有限公司无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查被执行人为私营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屈劲为本案被执行人,屈劲应在16801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屈劲银行存款168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海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正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