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李小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李小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145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李小五,又名李五,男,汉族,1964年8月6日生,住平舆县清河街道。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李小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50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小五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