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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7492陈连与范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范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7492号原告:陈连,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范梦伟,男,199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现下落不明。原告陈连诉被告范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裁定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梦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范梦伟归还他借款本金3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范梦伟承担。事实与理由: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范梦伟。2017年4月28日范梦伟向他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2分,每月利息600元。但他至今未收到范梦伟的还款。范梦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4月28日,范梦伟向陈连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连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用于临时周转,于2017年5月27日归还,约定利息2分,每月利息陆佰元(600元),借款人范梦伟,2017年4月28日”,同时载明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地址;同时范梦伟又出具了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陈连借给本人现金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收款人范梦伟”等。2017年6月8日陈连因范梦伟未归还借款本息,具状诉讼来院。本院受理之后以特快邮政方式向范梦伟送达应诉材料但是退信,经向社区调查,社区说很少看到范梦伟在家。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范梦伟向陈连借款本金3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双方间关于借贷及利息的约定无法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范梦伟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是纠纷产生的起因,范梦伟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陈连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范梦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怠于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范梦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连借款本金30000元,同时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040元(陈连已预交),由范梦伟负担(陈连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范梦伟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陈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宇英人民陪审员  徐凤玉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陶晓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