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建生与兰利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生,兰利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789号原告:杨建生,农民。被告:兰利斌,市民。原告杨建生诉被告兰利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杨建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建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杨建生负担。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