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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建生与兰利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生,兰利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789号原告:杨建生,农民。被告:兰利斌,市民。原告杨建生诉被告兰利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杨建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建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杨建生负担。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