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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林培祥与张清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培祥,张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7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林培祥,男,汉族,1946年5月生,住淮滨县。被执行人张清峰,男,汉族,1963年11月生,住淮滨县。林培祥与张清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豫1527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7执1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我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新峰审判员  王 臻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大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