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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朝真与方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朝真,方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5民初5582号原告:朱朝真,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方合,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朱朝真与被告方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方合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7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朝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合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借款时间:2017年3月5日;二、借款金额:10000元;三、款项交付:现金交付;四、借款用途:资金周转;五、还款期限:未约定;六、还款情况:本金未还;七、尚欠本金:本金1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各1份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由被告方合出具的借条为凭。借款未约定归还时间,出借人可随时主张要求借款人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合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朱朝真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合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鑫晖人民陪审员  陆海滨人民陪审员  沈亚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董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