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山东隆济时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书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隆济时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书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隆济时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桥头镇中外(威海生态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孙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书秩(身份证号码3706321965********),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住威海市。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鲁109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1092执28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志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