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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伟与被告庞缅云、牛海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伟,庞缅云,牛海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811号原告:李世伟。被告:庞缅云。被告:牛海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伟与被告庞缅云、牛海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伟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关玉峰人民陪审员  李信忠人民陪审员  朱世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释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