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民辖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许有健、吴忠海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有健,吴忠海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民辖终17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有健,男,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忠海,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上诉人许有健与被上诉人吴忠海因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7)辽72民初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许有健上诉称,请求撤销大连海事法院(2017)辽72民初44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案涉纠纷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范畴,大连海事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不论是依据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大连海事法院对本案均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4条“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动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的规定。本案系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吴忠海受雇于许有健,在其所有的渔船工作期间受伤,故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作为许有健住所地及事故发生地的海事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故许有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刘善超审判员 张岩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