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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宁夏华巍砼业有限公司与宁夏金厦紫云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白利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华巍砼业有限公司,宁夏金厦紫云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白利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1801号原告:宁夏华巍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楼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可风,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系宁夏华巍砼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址:银川市德胜瑞士花园.被告:宁夏金厦紫云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利宁北街五星建材城B2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赵志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白利宏,男,汉族,1972年5月2日生,吴忠市利通区高闸镇李桥村906062号。原告宁夏华巍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金厦紫云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白利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宁夏华巍砼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还款计划,因被告白利宏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华巍砼业有限公司以被告白利宏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华巍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5元,减半收取2687.5元(实收5375元),由原告宁夏华巍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李素宁审判员高俊梅审判员王小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徐芙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