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罗马与李冬芹、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马,李冬芹,王某,王国友,张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3732号原告罗马。委托代理人陈光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芹。被告王某。被告王国友。被告张义香。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了原告罗马诉被告李冬芹、王某、王国友、张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杜荣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马之委托代理人陈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冬芹、王某、王国友、张义香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马诉称,2016年2月24日,王卉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10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其于当日通过夏某账户实际转账交付借款100000元。2016年3月24日,王卉再次向其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期一个月。其于当日交付王卉借款100000元。上述两次借款到期后,王卉仅归还部分利息,后其多次催讨,王卉拒不支付。2017年2月,王卉因病去世。被告李冬芹与王卉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冬芹应负责偿还。被告王某、王国友、张义香系王卉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王卉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李冬芹归还其借款143615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4361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王某、王国友、张义香在继承王卉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李冬芹、王某、王国友、张义香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王卉提出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期1个月,即自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3月23日,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据落款出借人处由罗马签名,并书写“以建行收款为据”,借款人处由王卉签名。原告于当日通过夏某账户实际转账交付借款100000元。2016年3月24日,王卉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罗马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小写100000元。注:用时一个月。”落款借款人处由王卉签名并书写王卉身份证号码。原告于当日通过夏某账户转账交付借款90000元。对于余款10000元交付情况,庭审中,原告陈述系现金交付王卉,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称,王卉借款后,王卉于2016年4月23日还款10000元,同年5月24日还款10000元,同年7月25日还款10000元,同年8月25日还款10000元,同年9月24日还款10000元,同年9月25日还款10000元,同年10月27日还款7500元,以上共计归还本息67500元。上述王卉归还的款项均系针对2016年2月24日借款的本息,先扣利息,再还借款本金,经核算,王卉已归还借款本金56385元及截止2016年10月27日的利息,至于第二笔借款100000元,借款人王卉未归还过借款本息。另查明,王卉于2016年12月23日死亡,李冬芹与王卉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国友、张义香系王卉父母,被告王某系王卉儿子。审理中,证人夏某到庭称:通过其账户转账交付给王卉的款项190000元系原告出借的款项,由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以上事实,有借据、个人账户明细查询、高邮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结婚登记信息及本案庭审笔录、证人夏某证言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应当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原告当庭的陈述、证人夏某证言能够证实原告与王卉之间的借贷合意及原告交付王卉借款人民币190000元的事实,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其中以现金方式交付王卉10000元,因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10000元已实际交付王卉,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共计向王卉出借款项190000元。本案债务发生在王卉与被告李冬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双方夫妻共同债务,因王卉已于2016年12月23日死亡,故被告李冬芹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王卉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6385元及截止2016年10月27日的利息,故被告李冬芹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3615元及以借款本金4361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王某、王国友、张义香作为王卉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王卉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李冬芹、王某、王国友、张义香放弃到庭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冬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马借款本金人民币133615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361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及以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王某、王国友、张义香在继承王卉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上述履行款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4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772元,由原告罗马负担263元,被告李冬芹负担35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 判 长 王东海代理审判员 杜荣尚人民陪审员 张美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霞 来源: